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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

香港上市优势

在香港上市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在香港上市集资。2、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3、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其他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4、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奠定坚实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5、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他会计准则。6、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提出高水平的披露规定。香港交易所对企业管治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处及时获取透明的资料,以便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7、在香港上市六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8、香港的证券及银行业以健全、稳健著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9、香港与内地往来十分便捷,语言文化基本相同,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香港上市条件

香港资本市场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分。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规模较小,但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宽松。主板市场面对规模大、较为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严格。

(一)主板市场

1、财务要求

(1)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2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在至少前三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4、**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5,0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

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持股量**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二)创业板市场

1、财务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i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ii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有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

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持股量**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香港上市程序

香港资本市场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分。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规模较小,但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宽松。主板市 场面对规模大、较为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严格。

- 香港主板上市主要要求

1、公司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

2、公司须具备相若的管理层营运下的详尽营业记录。此等营业记录须不少于三年,而头二年的税后利润须合共有至少三千万港元,而最近一年之税后利润至少有二千万港元;

3、由公众持有的证券预期市值最少为五千万元,至少须由一百名人士持有;

4、公司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低于一亿港元;

5、最新财务资料须不超过六个月前编制;

6、公司其中两名执行董事须为香港居民;

-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

盈利要求 不设盈利要求

营业记录 公司须有两年的“活跃营业记录”

主营业务 须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有关营业记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营业记录”少于两年业务目标声明 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业务 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权益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于营业记录期间有变 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记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运营竞争业务 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0,000港币

**公众持股量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足港币10亿元,则**公众持股量须为20%;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为港币10亿元或以上,则**公众持股量须为15%; ·上述的**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持股量 在不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股东人数 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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